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报名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部署,鼓励引导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长、建功立业,以志愿服务方式推动辽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响应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省领导小组的决定,我校2014年继续组织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报名工作。具体如下:
一、招募对象、基本条件、方向及原则说明
(一)招募对象
1.重点招募2014年应届毕业生;
2.辅助招募近两年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招募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具有志愿精神、敬业精神,以及适应基层环境和工作的能力;
5.具备履行服务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拟任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募方向及服务期限
2014年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主要到辽宁西北部地区的部分欠发达县(包括朝阳市喀左、建平,阜新市彰武、阜蒙,铁岭市西丰、葫芦岛市建昌)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以及省内部分其他地区的基层单位,从事为期2年的扶贫开发与管理、基层青少年工作等(专项)志愿服务。
(四)招募方式和原则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坚持“专业对口、择优录取、生源地优先”的基本原则,招募选拔大学生志愿者。原则上,辽西北计划不得与其他同类项目同时兼报。
二、工作步骤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集中招募阶段。
第二阶段为选拔确认阶段。
第三阶段为培训派遣阶段。8月中旬,省项目办组织入选志愿者集中开展岗前通用培训,完成派遣工作。
三、志愿者的管理与考核
1.户档、组织关系管理。辽西北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的毕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服务期间,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由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统一免费管理(户口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务所在地,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志愿者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地团委。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应届毕业入选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当年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日常考核管理。各受援地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负责为大学生志愿者安排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教育、服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安全管理;受援地项目办负责大学生志愿者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项目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市、县级项目办对志愿者作出服务鉴定,经省项目办审核,签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证明和日后享受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3.解除协议。大学生志愿者原则上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但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项目办批准,并履行有关退出手续,方可提前终止志愿服务;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辽西北计划志愿者的政策待遇
2014年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月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本科生900元、研究生1000元,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须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3.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在服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志愿者中选拔优秀人员纳入省选调生队伍,派到基层继续培养锻炼。
4.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6.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为准。
7.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
8.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10.激励大学生志愿者做好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积极从中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志愿者,可授予“辽宁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共青团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